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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小检刑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41182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矿区**楼,现住址太原市综改区**村**,无业。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7日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1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某趁被害人郑某某睡觉期间,在两人合租的**村**宾馆**房间内,李某某在房间的柜子内找到郑某某的包,拿走了郑某某的信用卡,并在郑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在**村义乌小商品处套现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6000元人民币,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杨小玲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联系电话1304446****。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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