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杏检二部刑诉〔2020〕193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140102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巷**号楼**号,住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巷**号楼**号。2019年11月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决定监视居住,2020年5月7日由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9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某至太原市杏花岭区三墙路新民北街口**便利店内,趁工作人员不注意,将货架上的1包化妆棉(评估价格为8元)、1个电热蚊(不予认定)、1个电子烟(评估价格为39元)、1瓶抹脸油(评估价格为19元)、1个驱蚊器(不予认定)、1盒牙线(不予认定)、1个口罩(评估价格为48元)、1把牙刷(评估价格为18.5元)、1包口香糖(评估价格为6元)、1包巧克力(不予认定)、1包湿巾(评估价格为3.9元)、1瓶洗洁精(评估价格8元)等商品盗走。案发后,赃物未追回。
2019年10月16日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至太原市杏花岭区坝陵北街**超市内,趁工作人员不注意,将货架上的1包ABC牌卫生棉(评估价格为8元)及5根王中王牌火腿肠(评估价格5元)盗走。案发后,赃物未追回。
2019年10月29日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至太原市杏花岭区东三道巷中心医院附近的**便利店内,趁工作人员不注意,将货架上的1瓶海飞丝牌洗发水(评估价格为30元)盗走。案发后,赃物未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的陈述、人身安全检查笔录、视听资料、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云燕
检察官助理:郝亚妮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09904****。
2、移送侦查卷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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