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城检一部刑诉〔2020〕36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满族,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61985********,高中文化程度,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群众,无业,住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小区**楼**室。2020年7月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8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 月29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到本市城区**小区**号楼对面马路边,使用手电筒将被害人闫某某停放在该处的晋C*****1比亚迪元汽车副驾驶玻璃砸碎, 盗走车内现金500 元。
2.2020年6 月29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到本市城区**小区**号楼马路边,使用手电筒将被害人汤某某停放在该处的晋C****8哈佛H6汽车副驾驶玻璃砸碎,盗走车内一部红外线测距仪。
3.2020年6 月29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到本市城区**家居附近马路边,使用手电筒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该处的晋C****7白色丰田凯美瑞汽车副驾驶玻璃砸碎,因触发报警器害怕而离开。
4 .2020年7 月1 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到左权县辽阳镇**小区西门,使用手电筒将被害人裴某某停放在该处的奥迪A4汽车的车玻璃砸碎,未盗取财物。
5.2020年7 月1 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到左权县辽阳镇**门口,使用手电筒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该处的奥迪A6汽车副驾驶玻璃砸碎,未盗走物品。
6 .2020年7 月1 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到左权县辽阳镇**商铺门口,使用手电筒将被害人赵某某停放在该处的奔驰E200汽车副驾驶玻璃砸碎,车内有翻动过的痕迹,无财物被盗。
7.2020年7 月1 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到左权县辽阳镇盛世**小区西门外,使用手电筒将被害人某某某停放在该处的标志308 汽车副驾驶玻璃砸碎,盗走车内现金5000元。
8.2020年7 月2 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到本市盂县秀水镇红崖头**汽修厂门口,使用手电筒将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该处的晋A****5大众途锐汽车右后玻璃砸碎,盗走车内两条细支云烟、两条中华烟、一条玉溪烟、两瓶茅台酒 、一瓶劲酒、一箱汾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及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以砸汽车玻璃的方式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55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十个月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并处罚金。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将被告人李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金现
书记员:宋静雅
2020年1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阳泉市看守所。
2.移送本案案卷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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