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岫检刑诉〔2020〕46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6001956********,满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镇**街**号**。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14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1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4日7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到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隆御豪庭小区内的一个单元门口,看见单元门边上有两袋玉石原石,趁周围无人之际,将两袋玉石原石放在其自行车后座上盗走,后将玉石放置在其居住的岫岩镇金华园小区自家的棚厦内。
2020年10月29日6、7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再次到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隆御豪庭小区内,在几天前盗窃玉石的地方再次盗走一块重8斤左右的玉石和一块拳头大的玉石,放置在其居住的岫岩镇金华园小区自家的棚厦内。
经岫岩满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玉石145斤在2020年10月24日、29日的市场零售价格为:人民币1450元。
综上,被告人李某某共盗窃价值人民币1450元的财物,李某某被抓捕到案,赃物已返还,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户籍信息等相关书证;
2.证人高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冯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岫岩满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结论书;
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卜长鹏
检察官助理:鲁晓黎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海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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