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巴州检一部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01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乡**村**组,住巴中市巴州区**乡**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5月15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5日、3月30日、4月8日,被告人李某某先后三次驾驶川Y*****小轿车到巴中市巴州区中杨大道江湾城小区A区地下室,剪断存放在此处的YJV4*70+1*35型铜芯电缆线装入川Y*****小轿车后备箱盗走,共计71米。经鉴定,被盗铜芯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113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车辆进入登记表、工地材料使用情况表、户籍信息等书证;证人周某某、晏某某、唐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监控视频及视频内容截图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晓英
2020年8月1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巴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卷内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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