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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诉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性,汉族,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51989********,小学文化,户籍地:河南省郸城县**镇**村**庄**号,现住: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街道**号,常州市新北区新泉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曾因盗窃,于2017年2月20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行政拘留七日(因已被刑事拘留七日,予折抵未执行)。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11月12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侦查终结。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同年1月21日对其依法传讯,并于2月21日由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11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在本区的服装店内趁人不备盗窃他人衣物。具体犯罪事实是:

1、2019年5月初一天晚上,被告人李某某在常州市新北区薛家镇聚怡花园5-2号服装店内,窃得白色短袖T恤1件,价值人民币110元;

2、2019年11月初一天晚上,被告人李某某在常州市新北区河海街道嘉澜名品街A17号“伊莎贝尔服装店”内,窃得粉色女式卫衣1件,价值人民币167元;

3、2019年11月6日晚上,被告人李某某在常州市新北区薛家镇黄河西路262-124号“酷芭芭女装店”内,窃得红色外套1件,价值人民币690元。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向三名被害人作了经济赔偿,取得其书面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告人李某某窃得的衣物(照片);

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违法犯罪查询说明、物品处理清单、谅解书(送达起诉书时提交)等;

3.被害人陈述:石某某、周某甲、徐某某询问笔录;

4.证人证言:马某某、高某某、周某乙询问笔录;

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讯问笔录;

6.搜查、辨认笔录:被告人李某某作案、藏匿赃物现场搜查、辨认笔录;

7.鉴定意见:价值认定结论书;

8.视听资料:酷芭芭女装店监控录像。

被告人李某某对认定的上述犯罪事实和相关证据不持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前有劣迹,酌情从重处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明玉

 

 2020年3月25日

附:1.案卷叁册、光盘贰张;

    2.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暂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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