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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平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平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诉刑诉〔2020〕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723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平昌县****村,住平昌县************单元****号。2019年8月19日,因盗窃被平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8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平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被平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平昌县看守所。

本案由平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3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平昌县信义大道战旗网咖内,趁被害人张某某熟睡之机,将张某某握在手中的一部苹果7手机盗走,后以400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后被平昌县公安局民警找回并发还给张某某。经平昌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张某某被盗的苹果7手机价值人民币1322元。

2019年10月14日,被告人李某某被平昌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到案后,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指人笔录;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因本案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8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朝烽

2020年1月8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平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起诉书8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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