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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19〕382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22428199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贵州省毕节市赫章县**乡**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19年10月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30日7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本市石龙镇胜大网咖上网期间,见被害人鲁某某将一部华为牌畅享7型手机(价值664.05元)放在电脑桌上,并在电脑椅上睡觉,李某某见状盗走该手机后逃离现场。得手后,李某某将盗得的手机以180元价格卖给东莞市**镇**步行街**手机维修店。

2019年6月2日5时30分,被告人李某某在本市石碣镇讯盈网吧上网期间,见被害人刘某某的一部苹果牌6PLUS型手机(1190元人民币)放在电脑桌上,李某某见状盗走该手机后逃离现场。

2019年6月2日9时许,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李某某抓获归案,破案后缴回涉案的两部手机归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参考价格认定明细表等鉴定意见,抓获经过等书证,被害人鲁某某等二人的陈述,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福顺  

                            2019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四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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