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19〕300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港澳通行证号码M30******, 澳门身份证号码16******,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住澳门***街**大厦**。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1月24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2月29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潘卫平,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先后于2019年4月11日、2019年6月25日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先后于2019年5月10日、2019年7月25日将案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19年9月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被告人李某某与东莞市***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和厂房租赁合同,约定双方作为股东各自出资合作经营模具厂,由李某某负责经营管理并租赁***公司的厂房的一个车间作为生产车间,优先承接***公司的模具订单。同年6月29日,李某某注册成立东莞市****塑胶模具厂(以下简称**模具厂)从事模具生产。
2018年8月,被告人李某某为了图利,指示**模具厂员工到本市**镇**村***公司同一栋厂房内东莞市**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承租的注塑车间,盗走**公司的10套电脑音箱钢模具(约价值195875元)。得手后,李某某将其中9套钢模具(价值173875元)拆解,并利用拆解的模芯等配件重新加工成模具后以新模具转卖给**公司。
2018年9月, 被告人李某某为了图利,指示**模具厂员工到本市**镇**村***公司同一栋厂房内***公司管理的注塑车间,盗走***公司的14套电脑主机钢模具(价值268940元)。得手后,李某某将14套钢模具折解,并利用该14套模具的模芯等配件重新加工成模具后以新模具转卖给***公司。
2018年11月18日,**公司和***公司发现模具被盗,后**公司从李某某的**模具厂找回9套已被拆解的钢模具和1套尚未拆解的钢膜具,***公司从李某某的**模具厂找回14套已被拆解的钢模具。2018年11月24日,李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破案后,公安机关从李某某的**模具厂起回8个模芯组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模具等物证;2.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证言:易某某等证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单位委托代理人何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称量视频等。
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劳业展
2019年9月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五册(含光盘十三张)和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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