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2019年5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在佛山市**镇一带多次盗窃电动车,具体如下:
(1)2019年3月4日凌晨许,被告人李某某途径佛山市南海区**镇**街**巷**号侧面停车库,用随身携带的作案工具盗走了被害人彭某某停放在该处的台铃牌电动车。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327元。
(2)2019年5月12日凌晨许,被告人李某某途径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巷旁边的巷子口,用随身携带的作案工具盗走了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该处的雅迪牌电动车。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177元。
(3)2019年5月13日凌晨许,被告人李某某途径南海区**镇**巷**号附近,用随身携带的作案工具盗走了被害人朱某某停放该处的五羊牌电动车。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290元。
被告人李某某将上述被盗的三辆电动车拿到广州市桥中销赃,赃款已挥霍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彭某某、杨某某、朱某某等的陈述;3.被告人李某某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19 年9月4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公私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检 察 员:黄兴志
检察官助理:张伟洪
2019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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