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84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镇**村**号**房,住广州市从化区**路**村**栋**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8日,被告人李某甲在广州市从化区**街**号**楼,利用在前知道被害人李某乙手机密码、银行卡密码的便利,私自使用自己的QQ账号绑定被害人银行卡,后在广州市从化区**街**路**村**栋**房,通过财付通QQ转账的方式,转走被害人银行卡内人民币5000元。2019年4月24日,被告人李某甲归还了盗窃被害人的款项,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2019年12月26日9时许,被告人李某甲主动到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城内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本案的全部证据已向被告人李某甲开示,其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对李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段永仙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镇**村**号**房。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建议书、速裁程序刑事案件证据开示表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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