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公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李某某(均自报),曾用名王某某,男,1950年**月**日出生,汉族,文盲,群众,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4月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4月18日被释放,同日因盗窃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四日并予以折抵未执行。因涉嫌盗窃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年9月1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 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31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去到番禺区钟村街骏新路锦绣生态园74号铺内,趁被害人范某某不备之机,盗窃其黑色挎包一个(内有手机、手链、手表等财物)。
2019年6月29日1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去到番禺区洛浦街洛溪新城市场“宝纪广式烧腊”铺,盗窃被害人郑某某的挎包一个(内有手机一台、现金人民币100余元)。
2019年7月7日9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去到番禺区洛浦街洛城社区彩虹市场门口,趁被害人谭某某不备之机,扒窃其放置在婴儿推车后栏内手包一个(内有价值1020元的Iphone6s手机一台)
2019年8月8日1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去到番禺区洛浦街洛城社区万德信超市内,趁被害人何某某不备之机,扒窃其放置在超市购物车内的黑色背包一个(内有现金约600元;价值1020元的华为手机一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扒窃及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姗
2020年2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含光盘4张。
3.破案后,缴获被盗的白色华为手机一台,已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发还给被害人何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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