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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二部刑诉〔2020〕Z20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24199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广东省肇庆市怀集县**镇**村**村**号。2020年7月23日因涉嫌盗窃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7日5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到广州市荔湾区人民中路317号二楼清雅网吧内,趁被害人叶某强睡着不备之机,盗窃得被害人放在桌面的华为手机1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240元)。2020年7月22日,被告人李某某被清雅网吧工作人员发现并控制在网吧,被告人李某某明知道网吧工作人员报警依然留在原地等待直至民警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照片等物证;

2.公安机关的抓获经过、破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杨某助、梁某海的证言;

4.被害人叶某强的陈述;

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8.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键婕

检察官助理:邓心怡

2020年1020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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