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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检公诉刑诉〔2020〕40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322197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镇**村**小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惠城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日被惠城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9日11时左右,被告人李某某在途径惠州市惠城区**路**门前时,发现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黑色雅迪牌电动车未上锁,车钥匙未拔,便趁四周无人注意之际,将被害人王某某的黑色雅迪牌电动车(经鉴定价格为人民币2192.29元)盗走并骑行回家。破案后,被盗车辆已缴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192.2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继建

2020年41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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