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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检公诉刑诉〔2020〕Z109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2001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2282001********,土家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坪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30日被惠州市公安局仲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1日被惠州市公安局仲恺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仲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惠州市仲恺区**厂宿舍807房内趁被害人王某某睡觉之际,用被害人王某某的手指解锁被害人王某某放在床头充电的手机(华为荣耀9X,6G+64G),并从被害人王某某微信中转账2689元人民币至自己微信,随后拿走被害人王某某的手机离开宿舍。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230.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现场勘查、辨认等笔录;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919.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继建

检察官助理:范凯龙

2020年8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共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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