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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源检公诉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李某甲超,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5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东源县**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2日被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超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8日3时许,被告人李某甲超独自来到河源市源城区西三路北二巷8号自建房门前时,发现被害人蒙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黑色SUV轿车(粤P7G****)车窗玻璃未关,于是上前拉开车门进入车内,在车内盗得人民币现金17000元后逃离现场。

同年1月11日,公安人员在源城区光明路南四巷东21-5号抓获被告人李某甲超。次日,公安人员将扣押的2300元现金发还给被害人蒙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接处警110处警单、抓获经过、户籍资料、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认罪认罚具结书、情况说明等;2.被害人蒙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李某甲超的供述与辩解;4.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扣押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超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超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超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小燕

(院印)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超现羁押于河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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