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20〕Z127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23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兴县**镇**村**组**号,在深无固定住所,曾于2016年因犯盗窃罪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曾于2017年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曾于2018年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2018年8月30日刑满释放。现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6月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来到深圳市福田区**地铁**出口**面附近圆桌处,趁被害人张某某不备,秘密窃取张某某放在桌子上的一部苹果XS MAX手机(黑色,国行,256G,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030元)后逃离现场。后被告人李某某将上述手机以2000元卖给路人,所得赃款被李某某挥霍使用。
2020年6月8日,侦查人员在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南路**大厦**商务宾馆**房将被告人李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前科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视频研判报告等;2.证人证言: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结论:被盗手机在用物品价格为人民币5030元;6. 勘验、检查笔录:勘验、检查时形成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等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刑满释放五年内再犯本罪,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六十五条,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十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国辉
检察官助理:陈雨婷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两册,光盘两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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