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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南检一部刑诉〔2020〕Z27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313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镇**村**号。2019年10月28日因盗窃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4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9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陈育然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3月11日,被告人李某某驾驶一辆共享自行车去至本区大岗镇放马新东街58号,使用“万能钥匙”将被害人和某某所有的一辆女装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340元。

二、2020年3月17日,被告人李某某去至本区大岗镇潭洲岗前街13号,将被害人谭某某所有的一辆男装红色两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被盗摩托车市场价为人民币717元。

三、2020年3月28日,被告人李某某去至本区大岗镇放马西街262号-2,将被害人刘某某所有的一辆黑色女装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589元。

四、2020年3月29日,被告人李某某去至本区大岗镇放马村放马路二巷10号门口,将被害人吴某某所有的一辆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被盗摩托车的价值为人民币3340元。

2020年4月2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李某某,缴获三辆被盗摩托车,并已将涉案摩托车发还被害人谭某某、刘某某、吴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全案案情及被告人认罪认罚具结情况,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利飞

2020年8月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南沙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依法扣押的共享自行车一辆,钥匙若干,被告人李某某持有的黑色小轿车一辆,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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