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凭检刑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011963********,广西凭祥市人,小学文化,壮族,农民,住广西凭祥市**镇**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凭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凭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29日1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经过凭祥市夏石镇开发区农贸市场路口处时,发现被害人林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粉红色电动车。李某某用其本人的钥匙插入该电动车的钥匙孔,发现无法打开该电动车,便将该辆电动车推到夏石镇卫生院旁边的修车铺换锁。之后将车停放在侄子梁国权家里。案发后,该车被警方查获,并发还被害人。经凭祥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车辆价值196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曦
检察官助理:吴静琳
2020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住广西凭祥市**镇**村**屯**号,联系方式:1830783****。
2.本案侦查卷宗壹册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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