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银检刑诉〔2020〕18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21963********,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安达市**街**委**组**号,捕前住广西北海市银海区**和**路**小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30日被北海市公安局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经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北海市公安局银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海市公安局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5月27日下午,在北海市银海区**路**门口处,发现该处停放着一辆玫瑰金爱玛电动车未上锁,将该电动车盗走。经北海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李某某所盗窃电动车价值799.8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提取笔录、扣押清单、指认照片等书证;2、被害人劳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德森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讯问笔录1份、换押证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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