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李某某(绰号“某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524197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平南县,住平南县**镇**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平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6日1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经过平南县思旺镇思旺街一家母婴店门前时,趁无人注意将被害人苏某某放在该店门前其女装摩托车上的一台价值人民币1540元的苹果手机盗走,随后将手机藏在该镇思旺牛巷附近的一间屋子的屋角处。当天13时许,公安民警在思旺镇思旺街将被告人李某某抓获,并查获了涉案手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2.被害人苏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价格鉴定意见;5. 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涉案财物已被追回,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姚裕静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平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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