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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鱼检刑诉〔2020〕57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5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住柳州市鱼峰区**路**号**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古蔺县**镇**村**组**号)。曾因犯盗窃罪,2020年3月18日被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4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5日被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23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在柳州市鱼峰区**号**栋**下,通过攀爬煤气管道的方式进入到**栋**单元**室,趁被害人王某某熟睡之时,盗走人民币240元和1台华为牌手机,后逃离现场。经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710元。

2、2020年8月8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在柳州市鱼峰区**号**栋**下,通过攀爬煤气管道的方式进入到**栋**单元**室,趁无人之时,盗走被害单位的人民币18497.68元、10枚仿古纪念币、4件首饰、8包三沙牌香烟、6包真龙牌香烟,后逃离现场。经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6包香烟价值人民币90元,其余被盗物品因参数不详,暂不估价。

2020年8月14日17时许,公安机关在柳州市鱼峰区东环大道东一巷南区将李某某抓获归案。公安机关在抓获李某某时从其处扣押了5包香烟、现金人民币72元,上述物品现均已发还被害人。其余被盗现金已被李某某使用,手机已被销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且入户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喆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光碟三张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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