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象检公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51981********,汉族,文盲,粮农,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住武宣县**乡**村民委**村**队**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4日被象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7年3月3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14日被武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8年1月7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9月27日被武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20年1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3月18日被象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31日被象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象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象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16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窜入象州县石龙镇“****厂”职工宿舍楼内,盗走被害人梁某甲放在宿舍房间内的426元人民币及一部华为牌手机。后经象州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手机价值174元人民币。
2.2020年3月29日14时许, 被告人李某某窜入武宣县黄茆镇“**幼儿园”内,在被害人梁某乙居住的四楼房间内盗走367元人民币。之后李某某在幼儿园一楼房间内实施盗窃行为时被梁某乙发现,并被当场捉住。
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梁某甲、梁某乙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象州县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象州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海明
2020年6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象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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