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港北检刑检刑诉〔2020〕548号
被告人李志兴,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03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贵港市港南区,住港南区**镇**村**屯**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28日被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20年5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9月6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志兴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5日,被告人李志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贵港市港北区城区多次使用螺丝刀砸烂车窗盗窃车内财物的方法,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具体如下:
1、2020年9月5日3时许,被告人李志兴在贵港市港北区国际生活港皇冠假日酒店门口,砸烂被害人吴某某停放于该处的闽B****Y黑色奥迪小车车窗,盗走车内价值人民币50元苹果iPad mini3平板电脑一台、价值人民币50元的iPad mini4平板电脑一台,后将上述物品丢弃。
2、2020年9月5日3时许,被告人李志兴在贵港市港北区**路**小区门口,砸烂被害人何某某停放于该处的桂R****0灰色领克小车车窗,盗走车内加油卡一张,后将上述物品丢弃。
3、2020年9月5日3时许,被告人李志兴在贵港市港北区国际生活港荷会酒吧后门,砸烂被害人李某某停放于该处的泸H****9银色宝马小车车窗,盗走车内身份证、驾驶证、银行卡等,后将上述物品丢弃。
4、2020年9月5日3时50分许,被告人李志兴在贵港市港北区凤凰城A区柳厨螺蛳粉店旁,砸烂被害人覃某某停放于该处的桂K****2白色奔驰小车车窗,盗走车内黑色iphone5手机一台,后将上述物品丢弃。
5、2020年9月5日4时0分许,被告人李志兴在贵港市港北区凤凰城正品益禾堂饮品店旁,砸烂被害人郭某某停放于该处的桂K****1银灰色丰田小车车窗,未盗得财物。
6、2020年9月5日4时25分许,被告人李志兴在贵港市港北区凤凰二街爱依服装店面门口,砸烂被害人黄某某停放于该处的桂R****7白色大众小车车窗,盗走车内价值人民币1200元的金色iphone6S Plus手机一台,黑色钱包一个,现金人民币200元,身份证、驾驶证、银行卡等,后将手机、证件、银行卡等物品丢弃。
案发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李志兴的指认下,提取缴获被盗后丢弃的平板电脑两台、金色iphone6S Plus手机一台、黑色钱包一个、一字螺丝批一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一字螺丝批一个;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提取笔录,扣押、返还清单;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某、何某某、李某某、覃某某、郭某某、黄某某的陈述;4.被告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志兴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指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志兴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志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志兴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志兴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志兴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邝琴
2020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李志兴现羁押在贵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 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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