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金检一部刑诉〔2019〕148号 

   被告人李祥宾,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41987********,汉族,小学毕业,住开封市金明区****号。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2月25日被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月3日被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6月25日被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6月6日被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3月25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金明池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5月1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金明池分局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祥宾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7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2月10日6时许,被告人李祥宾与张某某(另案处理)预谋后,在开封市顺河区**路**温泉酒店,将被害人朱某某一部OPPO A83盗走。

2、2019年2月13日4时许,被告人李祥宾与张某某预谋后,在开封市金明区**大街**洗浴中心三楼休息厅,将被害人岳某某一部OPPO A79手机(700元)和郭某某借用贾某某的一台雷尊牌KT-101平板电脑(130元)盗走。

3、2019年2月25日2时许,被告人李祥宾与张某某预谋后,在开封市开发区**洗浴中心,将被害人李某某一部OPPO R9S手机(660元)。

4、2019年3月13日6时许,被告人李祥宾与张某某预谋后,在兰考县**洗浴中心西侧休息大厅,将被害人代某某一部VIVO Y85A手机(850元)、被害人王某某一部华为NOVA3手机(2100元)盗走。

5、2019年3月6日4时许,被告人李祥宾与张某某预谋后,在许昌市东城区**酒店二楼休息厅,将被害人杨某甲一部VIVO X23手机(2224元)、袁某某一部VIVO X9i手机(557元)盗走。

6、2019年3月9日4时许,被告人李祥宾与张某某预谋后,在许昌市魏都区**路**酒店二楼休息厅,将被害人杨某乙一部华为荣耀8X手机(1763元)盗走。

案发后,被告人李祥宾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抓获证明;2、被告人李祥宾供述;3、被害人陈述;4、同案犯张某某证言;5、辨认笔录;6、价格鉴定结论。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祥宾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祥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伙同他人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祥宾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祥宾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志敏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李祥宾现羁押于开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