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鼓检诉刑诉〔2020〕22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 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3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镇**村**队**号。被告人李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1日被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7年11月3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4日被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至5月间,被告人李某某多次至徐州市鼓楼区**村、**村等地,盗窃他人手机、现金等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1240余元。
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4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至徐州市鼓楼区**村**号平房二楼,采用遛门入室的手段,将被害人卢某某家中10余元现金盗走。
2.2020年5月15日中午, 被告人李某某至徐州市鼓楼区**村**号平房2楼, 采用遛门入室的手段,将被害人蒋某某家中的900元现金和金色0PP0牌A5型手机一部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30元。
3.2020年4月初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至徐州市鼓楼区四道街东侧堤东一处平房二楼(已拆迁),从窗口将他人放在桌子上的灰色酷派8750型手机一部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00元。
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6月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
2. 被害人卢某某、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
4. 徐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徐州市鼓楼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5.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黔
2020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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