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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怀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怀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公诉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4412241997********,汉族,小学文化居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怀某某**镇**村住址同户籍所在地。2017年8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怀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于2018年8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怀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6日被怀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怀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5日下午,被告人李某甲通过爬树的方式进入被害人李某乙位于怀某某**镇**村委会**村的住宅内盗走硬币15枚、银项链1条、金色佛像项链1条、吊坠2个。

2019年12月3日,民警抓获被告人李某甲,其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同日民警在被告人李某甲的住宅内搜出硬币15枚、银项链1条、金色佛像项链1条。2020年2月21日,民警将上述物品返还给被害人李某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等笔录;5.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李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甲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法执行完毕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一年四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莫美娇

2020年3月10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在怀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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