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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湾检公诉刑诉〔2019〕52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26199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镇**村**号,羁押前无固定住所,因涉嫌盗窃罪,经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7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5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逮捕。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28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 

本案由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日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因无钱上网,遂至大亚湾区**街道**小区实施盗窃。李某某进入该小区**栋**单元楼下,从**楼开始逐层向上试探住户房门是否上锁。一直试探到**楼**房时,李某某发现该房大门未上锁,随即推门入内。李某某进入房内,趁着被害人宋某某、王某某熟睡,分别将两名被害人房内的vivo X23手机、努比亚红魔手机偷走并离开现场。后李某某以850元的价格将盗窃所得的vivo X23手机卖给**街道比亚迪厂一期附近的一间手机店,通过咸鱼APP以1800元的价格将努比亚红魔手机卖出。

经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vivo X23手机价值为1554元人民币;被盗的努比亚红魔手机价值为2510元人民币。公安机关经侦查将被盗的vivo X23手机找回并发还给被害人宋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云龙

2019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羁押于大亚湾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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