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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一部刑诉〔2020〕Z17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71998********,汉族,小学文化水平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凤冈县**乡**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6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2日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行至惠阳区**街道办事处附近,见一百货店老板黄某某在店门口睡觉,遂进入店内收银台盗窃人民币150元。同日3时4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行至惠阳区**街道办**面门前,拉开被害人吴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黑色小轿车车门,进入车内盗走四部苹果手机。得手后,被告人李某某以300元人民币将一部手机转卖给惠阳区**街道办**店。公安机关于2020年7月22日在惠阳区**镇一网吧将被告人李某某抓获归案,缴获被盗手机四部、现金200元人民币(破案后已发还)。经鉴定,被盗四部手机价值人民币3006.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现场勘查笔录、缴获物证、鉴定意见等证据。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并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微

 2020923

附:1.被告人羁押于惠州市惠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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