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华检一部刑诉〔2020〕49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251993********,汉族,高中文化,销售人员,住四川省什邡市**镇**村**组**号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0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利用给被害人张某某送货的机会,在张某某位于成都市成华区**路**小区**期**栋**单元**号的家中,在张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获取了张某某的身份信息及尾号为2659 的成都银行卡账号,并使用上述信息注册了支付宝账号并绑定了该成都银行卡。随后,李某某通过登录该支付宝账号,多次将张某某银行卡内的8735元转出,并将其中8685元转入其本人的支付宝账号内,剩余50元留在张某某支付宝账户内。2019年10月29日,民警根据线索在成都市金牛区圃园南二路3号附15-16号星辰猎户网咖内将李某某挡获。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2019年11月5日,李某某的家属代为赔偿张某某1万元,取得了被害人的书面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勘验、检查、辨认、指认等笔录、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具有坦白、退赔并取得谅解的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四十五条、五十二条、五十三条、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对李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1000元。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丹
2020年9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住成都市武侯区**街**号**栋**单元**楼**号(联系电话:159849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起诉书八份、光盘一张、证据列表复印件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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