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扎检一部刑诉〔2019〕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31971********,汉族,无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住乌兰浩特市**镇,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扎赉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扎赉特旗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3日被扎赉特旗公安局逮捕;经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0月31日被乌兰浩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扎赉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0日晚1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自己的三轮摩托车到扎赉特旗宝力根花苏木宝力根花嘎查找刮大白的活没有找到,买了一瓶白酒自己在摩托车上喝完,因为口渴骑着三轮摩托到附近的敖某某家找水喝。被告人李某某敲窗户发现没人在家,便从后窗户进入室内,喝完水后见仍没有人回来,便找到钥匙打开门,将屋内的卫星接收器、机顶盒、摩托车帽、录像机、澳柯玛冰箱、海尔液晶电视、电炒锅、桌子、桌腿、吹风机、蒙古袍、衣服、裤子、帽子、被子、毛毯、皮包、首饰等物品搬到三轮摩托车上,拉回乌兰哈达镇自己家中,并谎称是抵顶自己刮大白工钱所得,后李某某在乌兰浩特市附近的山上躲藏,2019年10月10日向扎赉特旗公安局投案。

案发后公安机关在李某某家中扣押被盗物品,经认定,被盗物品价值5620元,现已返还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单、搜查证、扣押清单、辨认笔录、价格认定结论书、发还清单、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文君

2019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1564826****

2.案卷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