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山检一部刑诉〔2020〕23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4061975********,汉族,小学文化,无锡市**超市工作,住无锡市锡山区**镇**园**号**室,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镇**村**号。 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刑事拘留,与2020年5月28日被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一看守所。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被告人李某某预谋至熟人贾某某家中实施盗窃,其得知被害人家中钥匙与电动车钥匙挂在一起,遂假意向被害人男友借开电动车,获取钥匙后至无锡市锡山区**街道**园**号**室被害人贾某某家中,以钥匙开门入户盗窃,窃得黄金项链一条(15. 15克,时价360元/克,价值人民币5454元)和玫瑰金小项链一条(饰品、非黄金)。事发后,因被告人李某某将自己手机遗落在现场,被贾某某发现,并将被盗物品追回。
2.2020年4月,被告人李某某又预谋至被害人贾某某家盗窃,乘去被害人家串门之机,乘隙窃走被害人家中钥匙配置复制品。4月14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某持复制的钥匙进入被害人家中,窃走黑色手链一条(含金 1. 49克,时价395元/克,价值人民币588. 55元)。案破后,赃物已搜查、扣押并发还被害人。
3.2020年4月17日,被告人李某某又持复制的钥匙潜入被害人贾某某家中,窃得被害人家中现金人民币2000元,出门离开时被贾某某的男朋友撞见,李某某遂谎称其系征得贾某某同意并借钥匙后来找东西,后离开。被告人李某某的亲属已向被害人赔偿2000元。
被害人贾某某已收到全部赔偿并表示谅解。
被告人李某某自动投案,归案后即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钥匙、工作证等物证照片;
2.刑事案件侦破经过、谅解书等书证;
3.证人方某某、李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贾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
6.无锡市石地黄金珠宝首饰检测中心检测报告;
7.搜查、勘验等笔录;
8.电梯监控、通话记录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姜中芳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一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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