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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20〕22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61984********,壮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丘北县**镇**组。2019年11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9日因涉嫌犯有盗窃罪,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7日凌晨0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昆明市西山区 项目部工地项目办公室实施盗窃,秘密窃取了该公司用于工作的0420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一台、Z470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一台、飞行堡垒尊享二代EX53VD华硕牌笔记本电脑一台、57-DMACHET(机械师)笔记本电脑一台、E431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一台、顽石四代FL5900U华硕牌笔记本一台、Y470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一台(共八台电脑,共计价值人民币3860元),用黑色双肩背包及电脑手提包装放,携赃逃离现场并销赃。

2019年11月23日凌晨04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昆明市  ,将被害人王某某(男,25岁)摆放在一楼办公室桌子上黑色华硕牌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人民币1850元)窃取,被告人李某某携赃逃离现场并销赃。

涉案物品九台电脑追回四台,未追回五台,所获赃款均被被告人李某某所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方法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丽云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西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9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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