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薛检一部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126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镇**村**号。2020年3月1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6月11日本院批准逮捕,同日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8年11月30日凌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枣庄市薛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单元门东侧附近,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黑色桑塔纳轿车内的现金,共计5000元;
2、2020年1月10日凌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枣庄市薛城区**小区**号楼东边南侧的空地上,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一辆灰色大众迈腾牌轿车(车号:鲁******)自用;经物价认定,该被盗车辆价值78000元。
被告人李某某盗窃数额共计8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户籍证明、证据材料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采取秘密窃取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筱璋
张雪峰
2020年8月2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枣庄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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