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刑审刑诉〔2019〕475号
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李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32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平陆县,住山西省交城县**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10日被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4月22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16日11时许,被害人韩某某安排张某某、被告人李某某从交城出发前往榆次区张庆乡泽榆屠宰场拉肉,并交给张某某31000元货款让其保管,被告人李某某负责开车。到达屠宰场后,张某某下车进入屠宰场车间,被告人李某某趁车中无人,将车内的2万元偷走并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婷
2019年8月27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和顺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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