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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冷检一部刑诉〔2020〕34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02196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住冷水滩区**村委**号。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8月16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该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日1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永州市冷水滩区**中学附近通过推门入室的方式进入周某乙家,从周某乙放在家里的小包里偷走现金2000元;2020年8月12日晚上12时许,李某某在永州市冷水滩区**路**号周某甲的**广告店内偷走佳能750D相机一台。

2020年8月16日,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赔偿了周某乙的损失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拘留证、监视居住决定书、领条、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甲、周某乙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李某某指认现场照片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入室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涧平

2020年12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监视居住在家,住址:永州市冷水滩区**村委**号,联系电话:1817461**** 

2.案卷材料一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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