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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建检诉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李某某,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626197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南京市建邺区**街**号**幢**单元**室。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30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李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10月,被告人李某某多次在南京市建邺区**超市内实施盗窃,窃得商品共计价值人民币686.8元。

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9月3日,被告人李某某在上述超市窃得奶瓶一只(价值人民币139元);

2.2019年9月11日,被告人李某某在上述超市窃得酸奶两瓶、卫生巾一包、洁面乳一瓶、面膜一盒(共计价值人民币166.8元);

3.2019年9月15日,被告人李某某在上述超市窃得洗发沐浴露一瓶(价值人民币69元);

4.2019年9月22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在上述超市窃得牙刷一支(价值人民币29.9元);

5.2019年10月1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在上述超市窃得面霜一瓶(价值人民币219元);

6.2019年10月10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在上述超市窃得酸奶一瓶、果泥一袋、浴花一只、栗子一盒、购物袋一只(共计价值63.1元)。

2019年10月10日,被告人李某某在上述超市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李某某退赔人民币8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奶瓶、面霜、洗发沐浴露等物证照片;

2.案发经过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售价单、谅解书等书证;

3.证人董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6.监控录像;

7.盒马APP交易记录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小慧

许雅峰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南京市建邺区**街**号**幢**单元**室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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