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玄检诉刑诉〔2020〕25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021995********,汉族,中专文化,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镇**村**队**号,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乡**村。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6日上午,被告人李某某在本市玄武区龙蟠路153号水悦汗蒸盛会二楼,趁被害人郑某某在睡觉,窃取郑某某放在身旁的IPHONE8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3263元)。
同年7月19日,被告人李某某被抓获归案,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的手机物证;
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交易记录、转账记录、发还清单等书证;
3.证人俞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监控录像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朱家明
检察官助理 李依玲
2020年6月30日
附件:1. 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路**号,联系电话:158014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6.随案移送光盘二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