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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启检一部刑诉〔2020〕29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6196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启东市,住启东市**镇**村**组**号。被告人李某某曾因赌博,先后于2008年5月14日、2012年11月21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分别罚款人民币三百元、二百元。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6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决定对被告人李某某取保候审。

本案由启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2月至3月期间,至启东市**镇**村**组被害人倪某某宅,采用割断窗户洋元后翻窗入户的手段,盗窃作案3次,窃得现金、黄酒、液化气钢瓶等财物,经启东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财物共计人民币775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2月一天,至启东市北新镇**村**组被害人倪某某宅,采取上述手段,窃得白糕1块、沙洲优黄牌黄酒5瓶,经鉴定,上述黄酒合计价值人民币75元。

2.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2月一天,至启东市北新镇**村**组被害人倪某某宅,采取上述手段,窃得人民币500元。

3.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3月一天,至启东市北新镇**村**组被害人倪某某宅,采取上述手段,窃得液化气灶1只、液化气钢瓶1只。经鉴定,液化气钢瓶价值人民币200元。

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3月13日被启东市公安局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部分赃款已被扣押,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启东市公安局调取户籍信息、启东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倪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启东市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倪泉

检察官助理:张娟娟

2020年7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启东市**镇**村**组**号。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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