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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区检刑四刑诉〔2020〕53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11987********,汉族,大学文化,宿迁“**艺术培训中心”**老师,住在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小区**幢**单元**室(户籍地为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路**号**幢**室)。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日被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

本案由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0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某趁学校放假之际,在宿迁学院内采取钻窗进入方式进入女生宿舍,盗窃被害人徐某某PRADA女士包一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200元)、金镶玉吊坠一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80元)、OPPO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57元)、银质手镯一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50元),涉案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5987元。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5月25日被抓获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表示认罪认罚。又查明被害人李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出具的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宿迁市宿城区价格认证中心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5.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盗物品部分已经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被告人李某某已经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建议对其判处单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健

2020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联系电话1381230****)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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