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鼓检诉刑诉〔2020〕227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64********,汉族,文盲,无业,住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沛县**镇**号)。被告人李某某曾因盗窃,分别于2006年9月5日、2012年11月15日被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五日。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8日经我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上旬的一天下午15时许,被告人李某某至徐州市鼓楼区鼓楼小学对面公交站台附近,采取顺手牵羊手段,盗窃黑色雅迪牌豪战型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640元。
2.2020年5月13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至徐州市鼓楼区煤港路极速网吧门口,采取顺手牵羊手段,盗窃沙某某灰色爱玛牌力鹰型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120元。
2020年5月25日,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提取证据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购车发票等书证;
2.证人丁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沙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徐州市鼓楼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证结论书;
6.扣押、辨认、提取证据等笔录;
7.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胜
2020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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