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一部刑诉〔2020〕15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031981********,汉族,本科文化,住淮安市清江浦区**路**号**室。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5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9日18时许,在淮安市清江浦区承德路与军营路交叉路口康源大澡堂一楼大厅内,被告人李某某以顺手牵羊方式窃得被害人梁某某苹果手机一部,经鉴定手机价值人民币461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户籍信息等书证;

2.被害人梁某某陈述;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被告人李某某盗窃现场监控录像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孟海洋

助理检察官:丁忠华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