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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江检一部刑诉〔2020〕52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27198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镇**村**组**号。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后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于2020年7月6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 同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1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某至苏州市吴江区**镇**镇**路**号被害人王某某家中,入户窃得被害人王某某共计价值人民币760元的香烟、卡包等物。

归案后,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公安机关已追回全部赃物,并已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赃物香烟2条、皮夹1个等(系照片);

2.书证:购买记录、收据等;

3. 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烟草产品质量检验站出具的卷烟鉴别检验报告、苏州市吴江区价格认定局对被盗物品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 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薛丽娟 

                              

   2020年 7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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