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徒检一部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6241973********,汉族,初中文化,工人,住江苏省丹阳市**镇**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县**镇**村**号)。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月5月21日被镇江市公安局丹徒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江市公安局丹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镇江市丹徒区镇荣公路与北汽大道交叉口往南约300米处(公路东侧)盗窃路灯电缆线,因未携带工具无法将电缆线剪断,未能得逞。
2.2020年5月16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镇江市丹徒区镇荣公路与北汽大道交叉口往南约300米处(公路东侧),使用钢钎、老虎钳等工具撬挖、剪断电缆线的手段,窃得路灯电缆线1根约2米。
3.2020年5月16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镇江市丹徒区镇荣公路与北汽大道交叉口往南约100米处(公路东侧),使用上述同样手段,窃得路灯电缆线1根约2米。
4.2020年5月17日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镇江市丹徒区江苏宝山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东大门往北约100米处(公路西侧),使用上述同样手段,窃得路灯电缆线1根约7米。
上述被窃路灯电缆线合计价值人民币584元。
2020年5月17日,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仲某某、卢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镇江市丹徒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5.镇江市公安局丹徒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犯罪以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永权
2020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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