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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于检刑诉〔2020〕24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3621321982********,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住于都县**镇**村**组**号,系聋哑人。曾因盗窃违法行为于2013年7月被于都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6日被于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9日由于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于都县看守所。

本案由于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被告人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5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独自一人窜至**镇**路隆城网吧,将被害人易某某停放在网吧门口的白色雅迪电动车(未拔钥匙)偷走,随后骑着偷来的电动车在县城内转悠,至今未找到该电动车下落,被告人李某某的作案过程及驾驶电动车的轨迹有视频及截图为证。经于都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车的市场价格为862元。

2.2020年7月8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某窜至贡江镇长征广场巴吧岛奶茶店,将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奶茶店门口的黑色绿源电动车(未拔钥匙)偷走,随后骑着偷来的电动车在现场转悠,至今未找到该电动车下落,被告人李某某驾驶偷来的黑色绿源电动轨迹有视频及截图为证。目前因被害人无法提供购买电动车发票凭证,故无法对该电动车进行价格认定。

3.2020年8月1日,被告人李某某窜至贡江镇天籁之音KTV门口,将被害人曾某某停放在KTV门口的白色雅迪牌电动车(未拔钥匙)偷走,随后骑着偷来的雅迪电动车回到了于都县**镇**村老家,将电动车停放在其堂叔李某某家中,其作案及行驶轨迹有视频及截图为证。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带领民警到于都县**镇**村李某某家中起获被盗的雅迪电动车。经于都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车的市场价格为215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李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易某某等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涉嫌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系聋哑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辉良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于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光盘一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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