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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任检刑诉〔2020〕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8198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雄县,现住雄县**镇,农民。2018年2月1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冀中公安局任南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23日被上网追逃,2020年3月4日投案被冀中公安局任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冀中公安局任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带何某某(已判决)到安新县刘李庄镇梁庄村指认道路和被盗油井位置,后何某某、王某某、徐某某、郭某某(均已判决)根据李某某指认的道路、地点,在安新县刘李庄镇梁庄村附近的华油采油一厂雁21井、雁45井多次盗窃原油,共盗窃原油24.69吨,价值87968.84元(其中未遂数额为12885.39元)。被告人李某某共得赃款5000元。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所犯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同案犯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臧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

4.同案犯供述:同案犯王某某、徐某某等人的供述;

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他人盗窃原油而为其指认盗窃原油的地点和道路,帮助盗窃原油24.69吨,价值87968.84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冬梅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全部案卷材料及起诉书八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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