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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竞检一部刑诉〔2020〕357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1061983********,汉族,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保定市**小区**号楼**单元**室。2015年4月11日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保定市公安局新市区分局行政处罚;2018年5月13日因违反社会治安管理规定被保定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行政处罚;2020年5月23日因涉嫌盗窃,被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3日因涉嫌盗窃,被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分局逮捕。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5日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送外卖途中,看见刘某某醉倒在保定市竞秀区天威路青山洗浴门口的便道上,从刘某某的衣兜内偷走黑色华为牌P30手机一部。经保定市竞秀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窃的手机价格是24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抓获经过,被害人陈述,监控录像,法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崔 秀 红

                                   二0二0年八月十三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和证据目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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