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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涞检公诉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某某,女性,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01973********,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涞源县,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1月6日被涞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涞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8日1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涞源县**小区对面**轮胎店给高某某白色尼桑轿车洗车时,从车内盗窃一枚黄金转运珠戒指和一条黄金项链,后将黄金转运珠戒指丢弃在该店厨房垃圾桶内,将黄金项链藏匿在该店厨房电饭锅内。2019年12月12日,经涞源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黄金项链及黄金转运珠戒指价值人民币406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涞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慧萍

检察官助理:王景齐

2020年6月4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涞源县**小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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