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肃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日凌晨0时21分左右,李某某驾驶牌照为冀J*****五菱之光面包车在肃宁县**镇**陶瓷附近盗窃汽车电瓶两块,后在**镇**小区附近盗窃汽车电瓶一块。经鉴定,被盗电瓶价值为123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后又再次盗窃他人财物,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为1239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刘章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逮捕,羁押于肃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