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肃检刑检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6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肃宁县****村,捕前住该村。2019年10月30日因盗窃被博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伍佰元。2019年12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肃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4日经本院批准由肃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肃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日凌晨0时21分左右,李某某驾驶牌照为冀J*****五菱之光面包车在肃宁县**镇**陶瓷附近盗窃汽车电瓶两块,后在**镇**小区附近盗窃汽车电瓶一块。经鉴定,被盗电瓶价值为123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后又再次盗窃他人财物,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为1239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章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逮捕,羁押于肃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