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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城检公诉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241969********,汉族,文盲,无业,住南阳市某某路某某家属院某某号楼。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7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某在南阳市某某路某某广场,将许某某爱玛电动车盗走;12月6日上午,被告人李某某在南阳市某某大道某某服店门口,将王某某赛格电动车盗走。经鉴定,上述物品共计价值274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许某某、王某某的陈述;3、价格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对李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雷大朋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全部案卷三册及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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