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一部刑诉〔2020〕776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221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开州区**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1月6日被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无证驾驶,于2016年8月15日被乐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4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犯新罪,于2020年7月25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乐清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调查,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5日、9月16日分别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将两案并案审查。被告人李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日晚,被告人李某某到乐清市**镇**街**号被害人郑某某、倪某某的住宅内,窃取放于地下室内的两瓶使用茅台、五粮液瓶子存放的烧酒(无法估价)。欲逃离时被被害人郑某某、倪某某当场抓获。

2020年6月28日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来到乐清市淡溪镇,溜门进入乐清市**镇**小区**幢**号被害人王某某家中,在王某某家中二楼厨房内窃取3瓶红酒(价值共计人民币420元),出门口后被王某某发现,被告人李某某逃跑,甩掉被害人后将3瓶红酒丢弃在小区旁的田里。当日上午10时许,被害人王某某在田里发现被盗的3瓶红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清单、价格结论认定书、前科情况核实证明、前科材料、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的证言,抓获经过;

3.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王某某、郑某某、倪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晓辉

2020年9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

2.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工作记录表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